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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争年内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全覆盖 2015-08-08 23:51:31

摘要:为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天津市近期印发了《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无论在市区还是在农村,都要使用清洁能源或清洁煤替代散煤。

    新华社天津8月8日电(记者 张华迎)为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天津市近期印发了《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无论在市区还是在农村,都要使用清洁能源或清洁煤替代散煤。《方案》提出,争取今年年内实现城市家用、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据介绍,目前天津市散煤用户约有120万户,年消耗量约为200万吨~300万吨,主要集中在无法集中采暖的老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

    天津市环保局大气处副处长何建强告诉记者,虽然散煤燃烧仅占天津市总用煤量的6%,但其产生的烟尘污染却占到燃煤排放污染物总量的30%左右,清洁能源的使用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方案》提出,要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清洁煤(无烟型煤)替代并举、疏堵结合,通过加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质煤源、完善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改造原有燃煤设施、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出台配套政策、加强执法、强化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全覆盖”“全替代”。

    记者了解到,为促进无烟型煤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天津市还运用财政补贴政策,以每吨500元的标准对无烟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直接补贴,以降低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和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5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2015年

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切实控制我市散煤污染、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15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5号)及"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工作要求,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清洁煤(无烟型煤)替代并举、疏堵结合,通过加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质煤源、完善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改造原有燃煤设施、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出台配套政策、修订民用煤质量标准、加强执法、强化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措施,实现我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全覆盖,全替代"。

二、治理范围

覆盖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对全部散煤进行替代,共分为五个领域:一是农村生活散煤,即农村地区(乡镇街、村,下同)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二是农业生产散煤,即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及养殖用煤;三是城市家用散煤,即城市地区(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同)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四是全市商业活动散煤,即全市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洗浴等商业活动用煤;五是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即全市机关和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用煤。

三、治理目标

(一)城市地区。城市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覆盖率及替代率达到100%。

(二)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由无烟型煤等清洁煤替代,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覆盖率及替代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散煤全部由无烟型煤替代。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重点地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城市地区要基本完成输配电线路、燃气管道等建设,农村地区结合自身情况及周边条件,加快完善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

(二)确保清洁煤生产原料主渠道稳定供应。政府"搭台",企业对接,落实清洁煤源。以神华等大型煤炭企业及京西、山西、河南等无烟煤矿为供应主渠道,确保兰炭末、无烟煤末的稳定供应。遵照市场化原则,由供应企业与无烟型煤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保质保量向我市无烟型煤生产企业提供优质、可靠的生产原料。

(三)合理布局,加快建立清洁煤生产仓储体系。依托我市现有清洁煤生产企业,结合清洁煤需求大于15万吨的区县位置,将我市原则上划分为5个区域:静海、西青区域,武清、北辰区域,宝坻区域,蓟县区域,宁河、东丽、津南、滨海新区区域。规划在每个区域建设1个大型无烟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实现专业生产仓储,力争到2016年建成满足我市清洁煤使用需求的生产仓储体系。2015年,我市已建成的清洁煤生产企业总生产能力与需求总量尚存差距,拟通过招标优选清洁煤生产企业。

(四)完善清洁煤配送网络。按照厂家配送、运煤到村、封闭运行的原则,依托清洁煤生产企业自有的配送体系,将清洁煤直接运送至村,由清洁煤生产企业完善车辆、人员等配送队伍,满足清洁煤配送需求。有关部门对配送的车辆应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证及通行证,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清洁煤生产企业衔接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支持。

(五)淘汰城市家用燃煤设施,推动清洁能源入户。积极推进城市地区的家用燃煤设施淘汰工作,更换先进的电、气、热泵等清洁能源取暖装置,并推动液化石油气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地区散煤用户的取暖、炊事问题。

(六)更换商业活动、单位食堂的炉具、灶具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地区的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现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更换电、气等清洁能源炉具、灶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不具备更换条件的应使用无烟型煤替代。

(七)更换农村炉具,满足无烟型煤使用需求。民用无烟型煤需配套使用先进民用无烟型煤炉具,以充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户使用先进民用无烟型煤炉具的积极性,满足农村地区无烟型煤使用需求。

(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我市相应补贴及配套政策,增强清洁能源和无烟型煤的市场竞争力,确保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九)修订我市民用煤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在京津冀地区采用统一煤炭标准的要求,加快修改我市无烟型煤硫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烟煤不再列入我市民用散煤质量标准。

(十)联合执法,强化监管。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必须生产符合我市地方质量标准的无烟型煤。研究制定对建成区燃煤及在非建成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燃煤的处罚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各相关部门、区县要对生产、储存、运输的无烟型煤质量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走街串巷等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的行为。联合执法,确保住户、农户、商户、机关按照散煤替代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清洁煤,杜绝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燃煤的生产、运输、使用。

五、责任分工

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下,成立市级和区县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

(一)市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散煤分指挥部)。由副市长尹海林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穆怀国、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肖松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能源集团、市电力公司。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局级领导作为市散煤分指挥部成员,并确定相应处室的处级干部作为联络人。市散煤分指挥部下设九个小组:综合组、农村生活散煤治理组、农业生产散煤治理组、城市家用散煤治理组、商业活动散煤治理组、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组、宣传组、监督检查组、资金保障组。各组的牵头单位抽调专人按照市散煤分指挥部的要求集中办公。

1.综合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全面协调各项工作,与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衔接做好我市考核工作;定期召开市散煤分指挥部联络人会议,考核工作进展,报送进度信息等。

2.农村生活散煤治理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我市2015年农村生活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落实清洁煤生产原料供应,建立和完善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向清洁煤供应企业的配送车辆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行证;推广先进民用无烟型煤炉具。

3.农业生产散煤治理组。由市农委牵头,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我市2015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炉具及无烟型煤生产企业为区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使用培训;配合相关部门推广清洁煤。

4.城市家用散煤治理组。由市建委牵头,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我市2015年城市家用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淘汰、关停原有燃煤设施;做好电力、热力、燃气管线敷设的规划路由选线及征、占地工作;加快重点地区电、气等清洁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供应。

5.商业活动散煤治理组。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商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我市2015年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6.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我市201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7.宣传组。请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口径和提纲,充分发挥媒体单位的宣传作用,衔接各区县及清洁煤生产企业,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无烟型煤的特点进行深入宣传。

8.监督检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全面负责清洁能源、无烟型煤的生产、储存、配送中的质量监管及环保监督工作,加强执法;根据国家要求,参照北京市、河北省标准修订我市民用煤质量标准;研究制定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进津的措施,出台相关方案;按照散煤替代要求,对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煤的情况进行监管;监测和分析用煤环境效益,评估清洁煤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效果。

9.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会同市散煤分指挥部其他各小组研究制定补贴政策,筹集资金,及时拨付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二)区县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散煤分指挥部)。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市散煤分指挥部的组织机构,组建区县散煤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具体推动落实工作;出台本区县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应政策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将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分解到乡镇街,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逐级落实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按比例筹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确保资金使用到位,接受审计监督;配合推动原有燃煤设施的淘汰和改造;加强执法,对辖区内散烧煤炭行为进行监管;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六、计划安排

(一)推动落实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通过需求计划调查及充分调研,市散煤分指挥部各小组及区县散煤分指挥部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出台财政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报送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汇总。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按照责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递交目标任务责任书;修订我市民用煤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加快重点地区清洁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淘汰原有燃煤设施,更换清洁能源炉具、灶具,推动落实各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2015年6月开始配送无烟型煤。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生活及农业生产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在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商业活动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家用散煤治理任务中,和平区、南开区在2015年10月底前实现无煤化,其他区在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自查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市散煤分指挥部各小组及区县散煤分指挥部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总结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第一季度)。市散煤分指挥部各小组及区县散煤分指挥部将自查总结情况报送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以备考核,综合组将考核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七、保障机制

(一)建立制度,强力推动。

1.会议制度:市散煤分指挥部每30天召开例会,每10天召开调度会。月例会由总指挥主持,市散煤分指挥部各成员出席,汇报相关情况;旬调度会由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主持,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报送制度:市散煤分指挥部各小组及区县散煤分指挥部每周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并填表(附件2)报送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汇总后形成工作简报及时报送。

3.考核制度:市散煤分指挥部综合组对其他各小组及区县散煤分指挥部实行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每月公布。

(二)大力宣传,技术服务。超前谋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环保意识。组织企业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

(三)落实资金,确保供应。农村散煤治理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补贴资金、区县补贴资金2︰1︰1的原则筹集。全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各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散煤治理工作补贴资金按照需求计划调查和工程测算情况,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研究提出并及时落实,确保各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考核,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将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及时报送散煤治理工作情况,对推动工作得力、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区县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宣传、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度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部门、区县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追责情况纳入考核。

 

天津市2015年农村

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农村生活散煤治理任务,推动农村地区无烟型煤替代散煤,减少大气污染排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参照北京市和河北省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本市农村地区(乡镇街、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吨500元,按照2︰1︰1的比例,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四、资金筹集

按照全市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总需求量120万吨测算,2015年度需安排补贴资金6亿元,其中;中央大气专项资金3亿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区县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

五、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由市财政局将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统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应对中央、市级、区县补助资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责成区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六、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区县财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附件:
津政办发2015年42号.doc .doc

 

 

 

天津市政府

201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