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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江苏售电侧改革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5-03 11:21:19

摘要: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编制了《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物价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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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编制了《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物价局、江苏各设区市发改委、江苏省电力公司与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
  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上,《细则》要求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度用电总量为4000万千瓦时级以上,具备参与江苏省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同时,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这与之前印发的《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细则》再次对《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中提出的银行履约保函制度进行了强调。按照要求,为保证交易有序进行,售电公司需按照合同签订量的待执行部分,向交易中心每月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违约担保。其中,待执行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待执行电量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程度,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额度。
  《细则》指出,实施银行履约保函制度的目的在于规避电量偏差考核的风险,保证交易有序进行。并提出,售电公司应自主承担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办法执行。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量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保证交易有序开展,《细则》规定,各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方式上,《细则》要求,售电市场建设初期,售电公司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度以内开展,合同偏差电量调整交易主要按月度开展。部分交易可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日前开展。对比中长期规则,《细则》规定,江苏省内一个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江苏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并明确了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提出要支持燃机、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售电侧市场,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适时开展专项市场交易,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同时,鼓励售电公司与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中国能源报》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