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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016-03-16 09:30:51

摘要:3月15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区政府下达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考核目标

  3月15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区政府下达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考核目标,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评价。
        依据办法,各区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结合各区的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对各区政府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三条红线”相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包括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等;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包括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则包括城镇污水处理率等。
        考核办法中必须落实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还有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100%;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新增排水户许可审批率达100%;地下水位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等。
        据悉,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占70分,相关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占3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各区政府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认定考核等次,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每年三月初,考核工作组将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期末考核优秀的区政府将被通报表扬,北京市有关部门将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如整改不到位,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该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区政府,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记者 刘欢)



附:通知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6-03-15

【字号      
 

京政办发[2015]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规范、客观公平、分类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统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第四条 各区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以下简称“三条红线”)相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项目见附件。

  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区政府下达“三条红线”考核目标,并结合各区的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占70分,相关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占3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为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期末考核为每个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对过去5年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区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各区政府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认定考核等次,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要于每年3月初将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如遇期末考核,要于6月初将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期末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该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