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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节能办副主任赵旭东:可能我们的角度来讲制定起来比较难 2016-11-25 22:40:14

摘要:2016年11月22日,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论坛在北京北苑大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常务副会长陈燕海主持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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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新闻网讯:2016年11月22日,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论坛在北京北苑大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常务副会长陈燕海主持了本次论坛。山东省政府节能办副主任赵旭东发表了主题为“山东循环经济立法实践”的演讲。

        以下为赵旭东副主任的演讲实录:

  大家下午好!根据会议安排,我把我们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给大家做一个汇报。

  实际上刚才王教授所讲的,山东省循环经济出台的比较晚(今年7月22号刚刚通过)。应该说山东省做的还是比较早的,一开始在国家发改委主导这件事情之前,山东省许多企业就已经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尝试。在国家发改委2004年10月10号国家发改委为主来抓循环经济的时候,山东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省、试点城市、试点企业,也做了一个贡献。但是立法讲的,确实我们做的是比较滞后,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的时候,我们条例才出台。确实立法是有难度的,因为我们循环经济条例是2011年开始的,那么到今年7月份颁布,过程是挺漫长的。

  这里面我想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两个环节可能是比较费劲。一个是部门协作,立法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都牵扯到部门管理职能,包括权利的调整。在部门会签的时候,是会比较漫长的。

  第二个环节,我想可能是人大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我们山东省整个人大常委会和内部工作机构会提前介入,在起草阶段他们会提前接入。好处是政府有困难可以人大先帮助解决。另外一个就是我刚才说的人大常委在审议的时候,因为真正立法并不是我们在座的在立法,也不是专家学者在立法,是有授权的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立法。那么在审议过程当中,他们有调研,因为人大常委会的专家来自方方面面,有做经济的,有做行政的,有做学者的。所以他们会提出很多的意见,然后他们搞很多的调研。所以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补充修改的次数也很多。

  可能我们的角度来讲,感觉不是特别合适,或者制定起来比较难。但是从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他们在调研过程,他们在生活当中,他们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这个问题,感觉这个问题很重要,最后觉得很重要就被写进去了。这是我们山东省的循环经济情况。

  山东省因为我们得天独厚循环经济的条件。什么叫得天独厚?山东省是一个产业结构偏重的省份,就是原材料工业、基础工业采摘业、农业,有比较厚实的基础。那么这样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得天独厚条件,循环经济核心是循环,循环是资源,有得循环。我们过去叫综合利用也好,叫循环经济也好,是一个有力的条件。

  在比较早的时候在国家能源局主导循环经济的时候,大家比较熟悉我们鲁北化工,我们的山东海华,包括再制造,所以前期做的挺多。因此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搞的循环经济试点的时候,我们山东省是全国最多的,一个我们省是试点省,青岛市是试点市。后来包括发改委做的一些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城市矿泉、教育示范基地等等,做了很多很多的工作。

  下面汇报一下循环经济条例,汇报三条。第一是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的立法过程;第二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的主要特点;第三是我对这次修法的一点建议。

  首先我想讲一下山东省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今年7月22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条例,邀请全国人大的法制工作室的主任,这次会上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评价有这么几句话:“山东省法律经济协调凝聚了对循环经济工作,尤其是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的关注,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意,充分反映民智的法规。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充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将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这是我们省人大在新闻发布会时候他们的评价。

  立法过程从2011到2016年历时六年,第一是列入立法计划,第二是调研、论证、起草,第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立法咨询机关进行立法前评估。特别是在中央深化改革方案出台以后,这个法被列入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改革课题,使这个法规往前推的一个很重要的决议,2015年省人大经过多次调研,把这个法通过了。

  第二就是主要特点。山东省的条例和我们《循环经济促进法》脉络是一致的,因为有上位法做依据,只是做了一些合理的调整。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的条例是六章,法是七章,其他的没有变化,也就是地方法规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

  那么他的创新和发展之处有山东特色,我们有所发展和创新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法规名称去促进,这个在立法起草和调研过程当中,大家一致认为应该把促进去掉。第二规范了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循环经济行为。第三是根据建设节约型政府要求,规范了使用财经性资金的行为。第四注重治理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第五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经营行为做了规范,最后是规范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一,去了“促进”二字,刚才说了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起表达。在8年前《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促进是有道理的,现在经过这么多年,现在法已经成熟了,不用“促进”了。

  第二点规范了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循环经济行为。第一是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循环经济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二是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衣服、儿童玩具、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捐赠。

  第二,规范了产品过度包装。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行标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志,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同时对违反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产品过度包装量公开制度。

  第三,针对公共交通出行越来越拥堵的现实有一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这些都是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过程当中补充进去的。

  第四个方面,规范了公众生活垃圾的处理。对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规范了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实现分类回收。

  再一个方面,就是规范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国家机关及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同时,为了严格国家机关及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程序,要求超过十年以上装修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装修。

  同时规定公共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产品,推行电子化办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和有利于保护环境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四,对于一次性用品有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其中对于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并要求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餐饮、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努力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第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抬高售价拒绝交易等手段,限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买生产所必要的原材料。同时,规范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里鼓励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此外,条例还对“十一五”、“十二五”以来,循环经济做了一些符合上位法立法层次的规定。上位法中有,我们也做了一些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比如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比如说省和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金融支持等等。

  我为什么讲这些,这些东西好像跟我平时感觉到的《循环经济法》不是这么回事。我说的是什么意思,我们大部分是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他进行细化的过程,我现在说的是一些创新,其他的法没有区别。

  下面我想讲一点立法建议:

  第一,《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八年来到底有没有作用,作用大少?我觉得有作用,非常很大。第一是传播了循环经济理念,二普及循环经济知识,三提升了循环经济地位,四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一个建议,去“促进”,直接改成《《循环经济法》》。八年前把本来是《循环经济法》改成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经过了八年,无论是建议、政策法规都成熟了,我认为及时把促进去掉;另外,不赞成改为《资源综合利用法》,法的名字不能再改了,我们仍然还叫《循环经济法》。

  第二个建议,强化资源循环内容,相对淡化有关节能、节水等内容。我想从我内心来讲,应该把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作为下一步法的重点。我们这个法节能出现了12次,18次节水,1次清洁生源,1次可再生能源,1次生物质能等等,这些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我们出现太多的话,就会跟他们出现衔接和纠结。

  第三个建议,更加重视园区的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它的不成功有两个,一个是引进了一大堆国外的概念,第二就是过度重视了园区。我个人觉得过去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园区的管理不是那么重要,我感觉所有的园区基本上原则上都应该是循环经济的园区。第二园区初建时,进入园区的项目应该有指南,应该是园区内的循环发展。第三个在园区发展中不断的进行循环改造,我认为这个在修法中应该体现出来。

  第四个建议,增加鼓励循环经济创新的内容,包括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现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创新只提了三次,都集中在了43条。我们山东条例只提了一次,指向的是技术创新。我想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也应该成为新修法的重点,循环经济现在没有自己的指标体系,没有自己的定价体系。我们试图想搞出一个指标体系来,比如说资源产出率,资源产出率在山东搞过试点,但是资源产出率现在没有办法计算出来的,因为产出的分子是一个GDP或者增加值,分母是没法算。国家统计局曾经搞过一个指数,我觉得也很难担当。我觉得这个是要关注这个事情。

  第五个建议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活动。从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团体,各类循环经济行业协会、联盟,我觉得还是应该更进一步的鼓励,包括他们的民主决策,包括他们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应该有更多的鼓励措施。第二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下一步让他们发挥作用。

  第六个建议,重视循环经济文化和公众参与。如果我们循环经济能做到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升的自觉,那是什么样的状态?我们每个人也是循环经济的主体,循环经济最后都落实到人上来。所以我建议进一步丰富并具体化,比如说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展览馆、博物馆、公益广告、课本循环利用,利用废弃物制作城市景观。

  第七个建议,是公众参与。重视循环经济文化和公众参与,公众也是循环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分享循环经济成果,是《《循环经济法》》题中应有之意。        (实录根据速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