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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推广PPP模式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016-04-18 16:59:12

摘要: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至少有3大类:一是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二是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三是煤炭类项目。

  国家能源局4月13日对外发布《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下称《通知》),要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通知》称,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最近几年,中国对能源的需求高速增长,相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滞后。以天然气为例,虽然天然气已经进入到多数省份,但各地建有完善储气设施的并不多,储气设施数量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导致中国天然气储气库和储气设备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天然气用气高峰,只能采取中断一些工业用户用气的方式,以保证居民用气。
  《通知》对类似天然气储气罐的基础设施将加大引入社会资本的力度。依据《通知》,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至少有3大类:一是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包括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二是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包括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三是煤炭类项目,包括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上述项目基本覆盖能源领域的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的不少项目早已对社会资本开放,但由于投资收益率等问题,进展相对缓慢。
  国家能源局表示,将围绕鼓励进入、政策扶持、优化服务、惠及民生等四项基本原则,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当前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处在价格低位,多数能源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在此时完全依靠企业自身,加大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力度并不现实,《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政府主管部门,希望在能源领域推广PPP模式,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最终达到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能源供给效率的目的。而对于参与其中的社会资本,则主要看重资本回报率,投资是否有保障。
  国投信达的人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公司对投资能源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备非常有兴趣,因为与其它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相比,它们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且相对稳定,但由于一些配套的制度不健全,一些领域的投资价值并不大,而一些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却由于投资门槛高,以及一些客观的制度性障碍等因素影响,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
  以天然气储气设施为例,由于天然气价格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并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而在电网等领域,相关的观望仍掌握在国内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手中,社会资本虽然有进入的意向,但进入的速度低于预期,因此,要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到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积极性,需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国家能源局确定五项保障措施,包括简化PPP项目审批、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加强金融合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等五个方面的措施,完善相关配套。其中在项目审批上,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等;在能源价格改革上,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在财政补贴上,对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PPP项目,要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在加强金融合作上,要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国投信达的人士认为,如果这些措施都能到位,将为社会资本进入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创造条件,但长期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通知》出台后,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将出台,其中的一些政策涉及到与其他政府部门,比如财政补贴政策需要与财政部协调,金融系统的支持需要与金融机构协调,因此最终的实施效果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考验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让政策在落地的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