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罗博特科而言,一喜一忧。喜的是,其并购重组方案已经获得交易所通过。忧的是,就在同日,该公司却收到了交易所的监管函。根据监管函,
对于罗博特科而言,一“喜”一“忧”。
喜的是,其并购重组方案已经获得交易所通过。
“忧”的是,就在同日,该公司却收到了交易所的监管函。
根据监管函,该公司未在此次并购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具体而言,也就是没有披露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经向此次收购标的现有股东做出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未能成功收购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进行回购。
信息显示,该公司此次收购的标的公司,其实也是斐控泰克在2019年开始,从其他买家收购而来。而就整体交易来看,从2019年开始,一直到2023年才最终完成,这期间也是多次对交易价格做了调整。
根据流程,该公司此次的并购重组虽然获得交易所的同意,但还需要证监会同意注册。而此次监管函对其后续的审核进程,有何影响,可能还要看事件的定性。
在此次监管函中,深交所表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该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董事王宏军,董事会秘书李良玉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资料显示,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内容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第十五条第一款则为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
至于该公司控股股东所违反的第十六条第一款,则为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最终的处罚上,交易所表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该所《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进一步来看,该条款的内容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申请文件、有关报告或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简单分析,从此次最终处罚的定性来看,只是定在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申请文件、有关报告或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而并没有上升到信息披露要求中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不得有重大遗漏的高度。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则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