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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峰:可再生能源法先落实好,再考虑修订 2016-09-21 10:00:41

摘要: “首先要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好的东西落实好,然后才是考虑修订。”9月13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说。

  “首先要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好的东西落实好,然后才是考虑修订。”9月13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天,《可再生能源法》十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与会专家就《可再生能源法》过去十年发挥的作用和下一步的修订发表了看法。

  基本制度未落实到位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期间,该法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据悉,《可再生能源法》构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五项制度,具体包括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这些制度在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弃电等诸多问题也频频“现身”。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完善,以增强其指导性。
  但李俊峰认为,首先应将该法中好的措施落实好,其次才是考虑修订问题。“当时《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几项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有四个方面还没落实好、做得还不到位。”李俊峰说。
  一是费用分摊并未落实,目前只是少数人分摊。“大家经常谈及的电价补贴资金不够用,其最大原因便是该收的没收起来、该负担的没负担好。依法治能,要扩大法律的效力,该收的要收起来,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李俊峰说。
  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到位。据记者了解,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由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部分构成。例如,我国陆上风电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这是两部制电价,如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为6毛1,其中一部分是电网支付的煤电上网标杆电价,另一部分是政府补贴。就实施情况来看,电网公司支付的部分是到位的,但政府这一块未到位。所以,这一价格形成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李俊峰表示。
  三是强制上网制度没有做好,并已成常态。“法律规定:如果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装;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企业去申请补偿,也没有一个案例来判断这样一个错误。”
  四是财政补贴不到位。李俊峰表示:“财政部门总说补贴资金不够用,但资金不够用不是别人的责任,恰是财政部门的责任。就像考试,考不好是你自己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矛盾将越来越多。”
  修法将着眼于高比例消纳
  李俊峰说,当前我国面临的更大问题是对国际社会做出了承诺: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这一目标与不少国家相比还差得很远。所以在技术方面,大家都在做准备,如国家电网、中科院都在研究新一代的电力系统,以适应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但这都必须有法律保证。”
  “虽然我国新能源发电量居世界第一,但就电力系统水平来讲,还处在初级阶段。现在新能源占比仍低于5%,所以未来的修法要着眼于高比例问题。”李俊峰说,行业也在考虑、探讨这些问题,现在初步的想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将可再生能源消费配额平均分配到各省。“各地配额要一致。例如,不能给内蒙配20%、给山东只配15%,而应将所有省份配额统一为20%。如果山东新能源装机规模较少,那么一方面要加快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其到宁夏、甘肃、新疆等地买风电、买太阳能。现在宁夏到山东有一条输电线路,基本上是送煤电,而不是风电和太阳能,这种情况必须纠正。”
  另外要加强电网建设。“加强输电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因为我国光电、风电大部分资源集中在西北部地区。如果上述地区弃电严重,那么基本的发展目标都无法完成,何谈高比例?”李俊峰说,“尽管不修法也可以解决其中一些问题,但若要修法,就应该考虑得更长远。”
  现行法律存在漏洞
  李俊峰指出,当前《可再生能源法》的确还存在漏洞。
  例如,今年云南省发生了以当地水电价格作为常规能源上网电价的事情,即要求“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参照云南省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作为云南省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结算电价”。
  记者了解到,《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明确,该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但同时规定“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可以看出,该法并未明确水电不能视为常规能源。这也成为云南省称其水电已是当地常规能源,进而以水电平均电价作为风、光标杆上网结算电价的理由。
  李俊峰指出,《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明确提出,是为了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等制定本法,即目的是代替化石能源。“所以各地应以化石能源的价格制定风、光标杆电价。比如北京的化石能源主要是天然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为0.7元/千瓦,这应该成为当地常规电源的标杆电价。”
  “但云南利用了该法的这个漏洞。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三者属于同一个范畴,都应替代化石能源,而不是非化石能源之间的相互替代。”李俊峰说,未来在修法时,行业也会提出相应建议。(《中国能源报》贾科华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