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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湘洪:把我国炼化先进技术打造成走出去新名片 2016-03-11 17:04:56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曹湘洪:我国先进的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条件成熟,应向国外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大力推介,将其打造成继高铁与核电之后的第三张“国家名片”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曹湘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我国先进的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条件成熟,应向国外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大力推介,将其打造成继高铁与核电之后的第三张“国家名片”。
        一是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有实力。我国已成为世界石化工业大国,大部分石化产品产能位居世界前列。2014年,我国炼油能力达到7.5亿吨/年,约占全球总能力的15.6%,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位;乙烯能力2043万吨/年,约占全球总能力的13.1%,位居全球第二位;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产能合计占世界总产能的35%,均位居世界第一位。在石化工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科技人员坚持自主创新,石化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已掌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部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炼油、乙烯、芳烃成套技术,有些技术及产品已出口到国外,拥有依靠自主技术建设千万吨级炼油厂、百万吨级乙烯装置和百万吨级芳烃装置的能力;我国石化装备制造企业已掌握炼油化工特种设备制造技术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为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等装置配套制造重大装备的能力。
        二是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有基础。能源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具合作基础且合作前景广阔的领域。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石化企业一直在加大“走出去”步伐,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合作重点地区。到2015年底,我国石化企业已投资了沙特延布炼油厂、哈萨克斯坦PK炼油厂等11个海外炼化项目,合计炼油能力为7660万吨/年,其中中方权益能力5317万吨/年;在新加坡独资建设了8万吨/年润滑油(脂)项目,参与了印尼、阿联酋、荷兰油品和石化产品仓储项目;购买了俄罗斯西布尔公司10%股权,投资了俄罗斯4.25万吨/年丁腈橡胶项目,其中中方参股25%,权益能力为1.06万吨/年;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每年进口原油1.68亿吨,占我国原油进口总量的55%,进口的成品油、聚乙烯、聚丙烯和合成橡胶等产品,分别占我国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50%以上。
        三是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有优势。我国已拥有强大的炼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管理能力,培养了一大批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善于艰苦作业的专业施工建设队伍,能够为大型炼化项目提供从工艺包到开车试运行全流程的工程总承包服务,性价比高。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炼化工程企业作为EPC总承包商,负责建设的“一带一路”国家炼化项目已达20多个,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完成境外合同总金额达88.57亿美元、正在执行境外合同总金额达45.65亿美元。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我国已赢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良好声誉。2015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沙特国家石油公司合资建设的2000万吨/年延布炼厂正式投产,培养了大量外籍员工,增加了当地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工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增进了中沙两国友好关系。
        四是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有必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油品和石化产品需求增速放缓,我国炼油能力和60%的石化产品产能过剩。借助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向沿线国家出口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有利于通过技术出口带动工程设计、施工队伍和装备制造“走出去”,有利于化解国内产能过剩带来的矛盾,有利于提升我国石化产业的整体国际竞争能力,有利于帮助有关国家发展炼油化工业务。
        五是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有市场。中东、俄罗斯、中亚等“一带一路”沿线油气资源国,为降低本国经济对油气资源的过度依赖,正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了一批大型炼油和化工项目。根据资料统计,未来5年,中东海湾国家在建和拟建的炼油能力达9500万吨/年、石油化学品产能达5400万吨/年;未来10年,俄罗斯将建设6座世界级乙烯装置及下游衍生物装置。这些国家与中国关系友好,有加快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的强烈愿望,对炼油化工技术装备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鉴于此,从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带动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石化产业及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考虑,曹湘洪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加大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向外推介力度。在国家领导人重大外交活动中,像推介高铁、核电一样,将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作为中国“走出去”的名片,向沿线国家进行推介,提高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的国际影响力,推动炼化工艺技术与装备出口。
        二是金融等部门加大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国内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炼化项目,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增强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性。
        三是以项目为载体,鼓励石化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抱团出海”。大型炼化项目涉及多个产业、带动性强,国家宜统筹协调石化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设计施工企业,以项目为载体,石化企业牵头,与装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企业一起“抱团出海”,打造利益共同体,承接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型炼化项目。
        四是支持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有关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提高我国石化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