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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8-22 15:50:56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7〕711号
  各市州发改委、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取消、降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腾出的降价空间,用于疏导以下电价矛盾:
  1、自2017年4月1日起,下调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0.7分/千瓦时。
  2、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实现城乡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同价。
  3、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省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0.29分/千瓦时(含税,下同),调整后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0.45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各地方电网电价,由市州发改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四、电网公司要做好电费清算工作,及时扣减4-7月份一般工商业用户多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确保降价标准和金额按规定时间调整到位。
  五、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后,路灯电费及建设资金由各地政府专项经费解决,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附件:1、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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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28分钱、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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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28分钱、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供农村供电所居民生活电量,在表列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7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