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 >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2017-03-20 15:29:16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优化、补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构建卫星普查、无人飞机(船)详查、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站、区域站、超级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站点建设,推进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8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逐步建设路边、码头、农村等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将机动车信息库与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联动。在全国率先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监测能力。
  2.水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大江大河干支流、省界河流、入海河流、主要湖库及入库支流监测断面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的监测,逐步补充主要江河、农村水环境、重要港湾及人类活动频繁海域等监测断面。开展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化学物质监测能力。
  3.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以耕地、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地块等为重点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涵盖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行业企业(含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场等)及其周边地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历史污染区域等。建立省级土壤多功能样品库,提升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4.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在现有手工监测为主的基础上推动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18年,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功能区噪声基本实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功能区噪声基本实现自动监测。
  5.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深入推进国控点水体和空气γ辐射环境监测,在梅州、揭阳、云浮等市新建空气γ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加强全省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选择部分地级以上市建设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示范点。在重要农产品基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开展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6.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卫星遥感监测监控中心,提升卫星遥感监测能力。打造无人机航空、无人船遥感应用示范基地,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敏感区等区域的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地区,建立生态地面定位观测站或定位观测样地,实现对各物种组成、群落结构、生态系统功能等指标的监测,并定期开展重点地区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配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
  7.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每年进行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拓展对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
  (二)集成共享,统一发布,逐步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在统一数据传输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自动监控,防范风险,加快建立全省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
  1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更新完善全省主要大气污染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强化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全省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12.水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形成宏观与微观融合、质量与通量并举、人工与自动互补的全省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流域干支流水体和大中型水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与预警。
  13.土壤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加强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来源解析、土壤有效态监测、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监测,开展土壤污染物潜在生态风险研究。
  14.辐射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系统为基础,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区域为重点,开展核辐射安全预警监测。建设全省范围内重大辐射源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强化对监测、气象等数据的综合分析。建立核电站周围区域核辐射安全预警平台系统。开展针对全省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以核设施和核利用源为重点,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动态更新。
  15.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健康监测点,定期监测暴露人群环境污染相关指标和健康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损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16.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四)加强质控,测管联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问责机制。
  1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核发证,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18.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制定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19.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健全规范,改革创新,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20.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规章。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增强各部门、各类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1.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按国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文件,规范人、财、物、业务管理。
  22.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省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
  23.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在“十二五”达标建设基础上,结合区域布局因地制宜优化提升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成为全省环境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培训基地,并成为国际先进的环境监测机构。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区域应急监测中心职能。地级市监测机构要重点提升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遥感解译和无人机(船)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监测预报预警、大数据分析等能力建设。
  24.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相关政策,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5.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我省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26.深化粤港澳环境监测合作机制。协调推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共同维护及优化粤港澳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测网络,联合开展臭氧前体物特别是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探讨开展其他环境质量的监测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省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务,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订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定期将实施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有效投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