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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2015-06-06 20:50:44

摘要

 

2011年 第2号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重要经济合作机制,下设能源工作组(EWG),是我国开展多边能源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APEC能源工作组主要从事联合研究、信息与数据收集、政策调研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其国内牵头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为征集APEC能源合作项目,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利用国际、国内两类资金开展APEC能源项目合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国财政部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

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设立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以下简称财政部基金),主要资助国内单位组织或参与的亚太经合组织交流与合作项目。基金总规模1000万美元,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使用期限暂定10年,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美元,优先资助新能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人力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合作、交通运输与相关服务行业发展,以及促进创新、提高管理能力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合作等。申请项目要有利于我学习、借鉴其他成员的成功经验,增强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进先进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理念以及各领域的科学技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其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申请财政部基金的能源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附件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4.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支出预算表(附件四)。

二、亚太经合组织正常账户、贸易投资账户、支持基金账户等基金

亚太经合组织正常账户、贸易投资账户、支持基金账户等基金(以下简称APEC基金)由APEC组织设立,用于资助各成员经济体开展项目活动,加强发展中成员经济体的能力建设。此类项目由APEC当年审批、当年拨款、当年可开始执行,期限自项目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APEC财政年度结束止。APEC每年分三个周期审批项目申请。2011年项目资金总额近1800万美元。

申请APEC基金资助的项目承办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提交APEC项目概念申请书(附件二)。每年向APEC递交项目申请的三个周期的最后期限分别为2月、6月和9月。

三、项目申请单位资质

(一)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条件,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二) 拥有技术水平高、精通英语、国际合作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

(三) 科研事业单位应在能源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同时在国际合作中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纪录。

(四) 企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已落实;

(五) 企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优良的市场竞争业绩,在能源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四、申请亚太经合组织能源项目资金具体要求

(一) 项目应结合落实APEC领导人倡议、符合能源工作组(EWG)优先领域,符合我国内需要并结合APEC合作重点,注重实效,避免空泛的研讨、座谈等。

(二) 各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既可同时申请财政部基金和APEC基金,也可仅申请其中一项。由于二者的申报程序差别较大,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APEC组织的相关规定分别准备申报材料,并于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申请APEC基金的项目先提交简表)报送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拟申请本年度第三审批周期的项目可在8月底前提交。

(三) 申请项目资助额度以10万美元以内为宜,项目承办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预算编报应务实节约,按照实际开支需求逐项填报申请金额。

(四) 项目申请单位经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筛选评审后,统一向APEC秘书处和财政部申报。

请有关单位按公告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孙杨

电子邮箱:sydante@hotmail.com 

附件:

一、APEC项目申请简介 二、APEC项目申请表(申请“APEC基金”用) 三、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申请“财政部基金”用) 四、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申请“财政部基金”用)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