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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局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意见 2016-03-05 18:29:03

摘要:国家核安全局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3]114号

 
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我局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并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见附件)。
  现将《意见》印发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意见》的落实情况。
  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


附件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精神,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 群众新期待,落实核安全新要求,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 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 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 府服务功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和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进一步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理念。

在新的形势下,牢牢把握核安全没有初级阶段的核心思想,始 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纵 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结合,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坚持法治、 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严之又 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总体要求,秉承独立、公 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全面接轨、 坚持抓大放小、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严格监管,在核与辐射安全监 管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和固化。

  (二)进一步优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标和具体要求。

始终坚持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目标;始终 坚持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目标; 始终坚持确保核设施、核技术利用不会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 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的环境目标;始终坚持提高公众信心、确保社会 稳定的社会目标,提高认识,落实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核与辐射安 全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夯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依据和法律基础。

积极探索和建立我国清晰、科学、合理、覆盖全领域的核与辐 射安全监管制度框架。继续完善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核与辐射安全法 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统一的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 推进核安全立法工作,加快制修订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导则和标准。进一步明确核安全政策、声明等行政性文件的定 位,充分发挥核安全政策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和保障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关注以下几项核与辐射安全监 管任务:一是研究建立有效的督查模式,制定督查文件,规范督查 主体、督查对象、督查程序、督查方法、督查频率以及责任追究; 二是在做好核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关注工业安全对核设施及核技术 利用的影响,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工作磋商,明确各自责任, 建立信息通报和交流机制。

  (五)进一步突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

要充分发挥部机关三个司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优势,坚持以核电厂安全监管为重点,点面结合,全面推进,做好对研究堆、铀矿冶、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等整个体系 的监管工作。在做好立法、许可、监督、执法、应急、监测、信息 公开的基础上,重视源头管理,抓规划、抓政策、抓机制,提高核 安全监管的话语权。

  (六)进一步改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法。

从确定论监管模式向确定论加概率论的模式转变;进一步引入 和使用风险指引型管理策略,按照监管领域,依照风险大小原则,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同类核设施,按照不同安全业绩确定监管力 度。

  (七)进一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手段。

配备必要的研究手段和技术装备,加快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技术研发基地,从“文件审查、现场监督”等单一手段向“在 线监控、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实验验证”等综合技术手段转变。 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 验验证能力;加强全国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 监测网络;建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八)进一步理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主动协调,进一步理顺我局与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有关 部门在核电厂、研究堆、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军工核设施等方面 的安全监管职责。

加强配合,理顺部机关、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的分工,发挥部机关的指挥中枢作用,发挥监督站的信息反馈、决策支持、监督执法作用,发挥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审评、信息、研发“三个中心” 和人才培养“一个摇篮”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各技术审评中心之间 的关系,确保多重设置,保证技术审评质量。

要把核安全三个司作为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国家核 安全局副局长对核安全监管全局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作用。办公室要 发挥协调事务、了解情况、督办事项的作用;政策技术处要做好政 策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二、下放审批权限

  (一)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审批职能概况。

环境保护部现行 30 项行政审批职能中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 目 20 项。分别为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 设施验收,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审 批,放射源实施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 人员资质许可,机构资质认定,核安全设备和运输容器和活动的许 可,民用核材料许可证的核准等 9 个方面。

  (二)行政审批职能优化的思路。

按照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准 确把握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际的原则,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既要 做到简政放权又要做到加强监管,基本考虑如下:

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普遍加强核安全监管,我国对 核与辐射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提高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安全水平,满足法规和人民群众对核安全的要求。

2.当前我国核安全监管严格按照法规标准依法行政,行政审批 职能设置既与国际接轨,又基本符合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实际, 确保了我国良好的核安全业绩。简政放权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既 要减少行政审批职能又要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 全。

3.全面梳理、优化行政审批职能,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 放,能合并的合并,能延长周期的要延长周期,优化监管体系,强 化监管效率。

  (三)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方案。

1.合并项目

(1)将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 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 1 个子项。

(2)将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3 项行政许可(I 类放射性物品 运输容器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以及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 I 类放射 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合并为 1 项。

2.下放项目

(1)将跨省(区、市)的 500 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下放至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I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延长周期项目

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 3 年 延至 4 年;取消有关连续 3 个月无业绩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 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保留有关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具 体项目连续 6 个月无业绩该项目自动失效的规定;将聘用单位向国 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的周期由每 3 个月延至每 1 年。

经优化后,共减少了 3 项,下放了 2 个分项,延长周期 1 项。 核与辐射行政审批项目共 17 项(包括与环境保护部环评司共同承担 的 2 项 )。

三、强化信息公开

  (一)明确信息公开范围。

全面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进 一步细化和明确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除免予公 开和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核与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均属公开范畴。进一步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 息的发布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辐射环境质量和环境辐射监测基本信 息的公开力度,实时公布全国自动站辐射监测数据。指导和督促省 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加强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核与辐 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 等公众十分关注的文件。

  (二)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切实加强国家核安全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和国家核安全局子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环境公报、环境年鉴、国家核安全局年报、辐射环境监 测年报、新闻发布会、中国环境报及广播电视等渠道和载体的作用, 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程序。

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做 好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文件起草责任人应提出文件的公开 范围,各有关单位和领导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信息发布材料的审 查和签批,分类实施公开。对敏感文件要同步起草新闻发布稿件, 做好应对预案。

  (四)强化社会反应评估、舆情监测和引导。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前,要对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 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及时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加以引导。要 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舆情监测软件和工 具,培育监测和响应人员,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舆情报告制度。开展 公众宣传和科普教育,推动在基础教育中增加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 识,研究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机制。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突发事件 公共关系应对体系。

四、扩大群众参与

在现有工作和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提高 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加强 公众参与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研究,积极研究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推 进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一)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有章可循。

借鉴主要核能国家管理经验,研究制定核设施在选址、建造、 运行和退役等安全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办法,确定公众参与 的范围、机制和程序。并与部机关有关司局共同研究,进一步细化 核设施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尽快出台公众参与办法 的实施细则,确保可操作性。建立核与辐射安全领域重大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调查结果的核查办法。建立公众调查追溯机制和责 任机制。

  (二)扩大参与范围,创新参与方式。

扩大公众在我局重大许可工作中的参与范围,实行核设施在选 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完善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参与核安全重大决策的机制和办法。

  (三)直面关切,积极回应。

要建立合理、有效、快捷的群众意见反馈渠道,更有针对性地 解决公众关注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分类整理, 确定办理责任单位,定期对公众在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咨询、疑问 和建议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回答。对舆论关注度高、群众关切的问题, 要及时作出回应,对不实情况要及时予以澄清。研究核安全中心开 设认证微博等事宜。

五、改进工作作风

要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 群众的八项规定》及《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一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不专设陪同人员,简化接 待工作;二要精简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和时间,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三要精简各类活动,严格领导出席各类活动, 从严控制举办各类活动;四要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严格控制简报数量和篇幅,注重文件简报的质量和实效;五要规范 和改进新闻报道,提高新闻报道效果;六要加强因公出国(境)及 出差管理,严格执行外事工作纪律,规范出访和出差活动;七要规 范业务检查工作,统筹安排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迎检负担;八要厉 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坚决杜 绝不合理开支;九要抓好贯彻落实,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研究制定 贯彻落实措施;十要强化监督检查,坚持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