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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5-05-26 13:32:36

摘要

 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省(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规模应不小于5兆瓦。

二、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占地应主要是沙漠、戈壁、荒地等非耕用土地。

三、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应靠近电网,易于接入,并可考虑与大型风电场配合建设。

四、并网光伏示范电站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上网电价为主要条件进行选择,高出当地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在全国进行分摊。

请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前期工作,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用地和电网接入等相关条件,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我委,经审查同意后由我委组织进行统一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