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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015-05-05 15:03:18

摘要:发改价格[2006]1233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 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 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 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 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