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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2018年全市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95.16万吨 2018-12-29 11:30:40

摘要:日前,山东东营印发《东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指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日前,山东东营印发《东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着力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2018年全市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95.16万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18万吨以内。
 
  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清洁取暖。2018年年底前,城市(县城)新增清洁取暖811.38万平方米,农村新增清洁取暖44839户。
 
  散煤清洁化治理。对全市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的炉窑进行淘汰或升级改造。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基本建成。推广“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与“优质无烟煤块、兰炭”并行模式,在农村进行散煤治理。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实施燃煤机组(锅炉)治污设施提标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在用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18年年底前,万达热电1台75蒸吨燃煤锅炉在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完成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改造,大王热力1台75蒸吨锅炉在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新建1套治污设施,市城市管理局5台共400蒸吨燃煤锅炉、正和集团1台35蒸吨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辖区内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和《东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19年)》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2019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全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以上,其中,东营区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4%、5%,河口区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3%,垦利区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2%,广饶县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6%、6%,利津县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5%、5%、东营开发区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4%、东营港开发区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2%;全市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推进“三线一单”工作。按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2.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鲁经信产〔2017〕481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年底前,淘汰科力达、万通石化等企业落后常减压装置330万吨。(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3.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着力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2018年全市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95.16万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18万吨以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清洁取暖。2018年年底前,城市(县城)新增清洁取暖811.38万平方米,农村新增清洁取暖44839户。(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6.散煤清洁化治理。对全市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的炉窑进行淘汰或升级改造。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基本建成。推广“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与“优质无烟煤块、兰炭”并行模式,在农村进行散煤治理。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
 
  7.推进原油成品油管网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东营港至广饶原油成品油输油管线工程的环保、安全手续,并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着力压缩公路货物运输量。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石油、成品油等大宗货物逐步转为铁路、管道运输,以管道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补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推广节能环保运输工具。2018年年底前,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30%;增加财政资金购买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比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
 
  (四)深化燃煤机组(锅炉)污染治理。
 
  10.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和工作要求,2018年完成农副食品加工等7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开展热力生产和供应等19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1.实施燃煤机组(锅炉)治污设施提标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在用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18年年底前,万达热电1台75蒸吨燃煤锅炉在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完成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改造,大王热力1台75蒸吨锅炉在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新建1套治污设施,市城市管理局5台共400蒸吨燃煤锅炉、正和集团1台35蒸吨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辖区内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深化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已上报的工业炉窑清单进行重新核查,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铸造、铜冶炼及再生、水泥(含粉磨站)、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类别,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对未列入管理清单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2018年年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3.实施燃气炉窑治污设施改造。2018年年底前,完成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燃气加热炉脱硝设施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4.实施专业窑炉提标改造。2018年年底前,完成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危废焚烧炉烟气处理或焚烧炉改造。强化重点行业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完成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2家6台碳黑尾气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治理。
 
  15.突出抓好重点行业无组织废气治理和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鲁方金属有限公司现有年产100万吨多金属矿项目配套的烟气脱硫制酸项目提升改造。落实《东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石油煅后焦、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设施堆场扬尘深度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
 
  16.加强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7.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27家(东营区5家、河口区3家、垦利区8家、广饶县8家、利津县3家)石化、化工企业的泄漏检测与修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的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开展合规性审核,规范检测行为,公开检测与修复信息。建设市级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平台,对检测结果和泄漏点的修复情况进行监控。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石化、化工等典型行业企业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自主监测,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8.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并进行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9.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执法监管。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不少于一轮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对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处理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不得处理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八)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1.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淘汰全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车辆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公告牌证作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落实国家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和高排放、高污染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本年度环保检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2.提升油品质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强化柴油车用油品、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2018年年底前,开展炼油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实现市、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开展涉油领域非法企业、场所、设施集中出清行动,规范涉油领域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油领域非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九)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23.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加大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污染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严查在禁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4.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定期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控。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将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房屋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联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并逐步加大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5.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使用先进的城市道路保洁专业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18年年底前,城市和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湿扫率达到92%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5%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6.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全面推广道路积尘“以克论净”检测技术,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
 
  2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2018年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减少3%。(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强化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8%以上。(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十)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8.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2018年年底前,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实现县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9.完善重点源污染物自动监控体系。2018年年底前,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排污单位、烟囱几何高度45米以上(内径≧1米)高架源基本完成三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东营区、垦利区、利津县各完成1个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或委托运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30.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历史数据及省相关部门意见等情况,开展空气质量趋势预测预报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1.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协同,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二)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2.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各县区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炭素、煅后焦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限值;农药企业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有机化工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且有机溶剂储存、输送和操作均在密闭环境下进行。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3.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东营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东发〔2018〕15号)、《东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东政发〔2018〕13号)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级将本方案安排事项纳入“四减四增”工作调度督导内容,对33项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月3日前调度汇总牵头任务上月开展情况,报市“四减四增”工作推进专班(市环保局)。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实行挂账销号管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传导压力。
 
  (三)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市环保局统筹安排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每月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转发推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扩大系统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连续出现电量不降反升的县区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约谈相应县区。市环保局每月公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幅度排名,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下发预警函。对各县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区域涉气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按照《东营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东发〔2018〕15号)、《东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东政发〔2018〕13号)有关工作部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