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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2018-09-13 10:57:40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我局自2015年开始实施《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8〕84号),现印发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统计调查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煤炭司联系。
  联系人:李翔
  联系电话:010-68555973,68555097(传真)
  电子邮箱:wasiban@ndrc.gov.cn
  附件:《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3日
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4
  (一)矿井基本情况……………………………………………………………………………………4
  (二)煤矿瓦斯抽采情况………………………………………………………………………………5
  (三)煤矿瓦斯利用情况………………………………………………………………………………6
  (四)煤层气勘查开发情况……………………………………………………………………………7
  (五)煤层气抽采利用情况……………………………………………………………………………8
  四、主要指标解释……………………………………………………………………………………………9
  五、附录………………………………………………………………………………………………………11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加强对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能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报表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和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确定相应的统计范围。
  (三)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不同瓦斯等级的井工煤矿数量、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量、煤层气开发井数和产能、煤层气产量和利用量等基础数据。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定期报表,报告期分别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方式,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受表单位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及时报送。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由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各产煤省(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共同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统计体系,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七)报送要求
  各报表的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日期、报送渠道见报表目录。
  (八)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一是由各产煤省(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自我审核,确保各自上报的统计范围和数据完整、准确;二是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对整体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最终确认。
  (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本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各类统计数据只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每季度编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完成情况,印发给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产煤省(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并共享给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责任单位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责任人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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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统计范围:本行政区域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
  2、报送单位: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区、市)报送。
  3、本表为月报和年报通用。
  4、报送时间:于次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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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1.矿井数:指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数目。
  2.高瓦斯矿井数:经鉴定,煤矿瓦斯等级为高瓦斯矿井的数目。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经鉴定,煤矿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数目。
  4.开展煤矿瓦斯抽采的矿井数:安装煤矿瓦斯抽采设备,开展煤矿瓦斯抽采的矿井数目。
  5.煤矿瓦斯抽采量:通过煤矿瓦斯抽采设备抽出的瓦斯量,按折纯量计算。
  煤矿瓦斯抽采量=地面永久泵站抽采量+井下移动泵站抽采量
  6.地面永久泵站抽采量:通过安装在地面的永久泵站抽至地面的瓦斯量,按折纯量计算。
  7.井下移动泵站抽采量:通过安装在井下的移动泵站抽出,排放至总回风巷的瓦斯量。
  8.通风瓦斯排放量:通过主通风设备,随乏风排放的瓦斯量,按折纯量计算。
  9.煤矿瓦斯抽采率:
  10.煤矿瓦斯利用量:指抽采出的煤矿瓦斯被利用的数量,按折纯量计算。
  11.装机容量:指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瓦斯电站装机容量
  12.民用户数:指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煤矿瓦斯的居民户数。
  13.煤矿瓦斯利用率:
  14.探明储量:指完成煤层气勘查工作,经矿产资源部门进行储量备案的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
  15.勘探钻井数:指用于煤层气勘查的煤层气井数量。
  16.垂直生产井数:指用于煤层气开发生产的垂直井(含丛式定向井)数量。
  17.水平生产井数:指用于煤层气开发生产的水平井数量。
  18.生产能力:指核定单元内所有生产井合理工作制度下的年产煤层气量。
  19.完成投资:指投入煤层气勘探开发的资金数额。
  20.煤层气产量:指煤层气井口产气量,按折纯量计算。
  21.煤层气利用量:指抽采出的煤层气被利用的数量,按折纯量计算。
  22.自用量:指煤层气企业用于自身需求利用的煤层气量,按折纯量计算。
  23.管道外输量:指通过管道输送方式输出的煤层气量,按折纯量计算。
  24.CNG/LNG量:指通过压缩或液化方式输出的煤层气量,按折纯量计算。
  25.煤层气利用率:
  26.煤层气平均出厂价格:煤层气生产企业向管道输送企业或压缩液化企业销售的煤层气价格,单位为元/立方米。
五、附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季度统计资料: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利用量及同比。
  月度统计资料:全国煤层气产量、利用量及同比。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季度统计资料: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利用量及同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