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 >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12-19 10:19:34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视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坚定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坚决抓好整改,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按照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四个明确”和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四个一”的工作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能马上整改的,立行立改;问题矛盾复杂、需要持续整改的,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逐步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持续推进整改,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以环保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洞庭湖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治理战役“夏季攻势”等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1.5%。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以上;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9%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72%以上。
 
  (三)注重建章立制,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面推进“河长制”,严格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等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大压力传导,真正做到靠制度管环境、用制度抓治理。
 
  三、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政治责任
 
  1.纠正思想偏差,提升思想认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真正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加大思想引导和考核问责力度,坚决扭转“重开发、轻治理,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偏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强省”发展战略,将治水、治山、治林、治田、治湖有机结合,做到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江湖”共治,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把隐藏在“有色金属之乡”“鱼米之乡”背后环境污染造成的民心之痛,转变为工作之重、民生之福。
 
  2.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界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依据、程序;抓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实现乡镇以上环境监管力量全覆盖。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长制工作监督制度》《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整改巡查督办制度。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考核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保考核导向作用。加大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应用。落实《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的报送和综合运用。
 
  4.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7号),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制度予以废止;对违反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会议纪要、决议予以纠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予以解除。
 
  5.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执法保障。全省各级财政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代治”等方式,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洞庭湖水环境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积极推行市场化机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提升改造治污工艺和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湖南新兴产业基金在支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作用。将全省环保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重点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执法用车、装备设备等。
 
  (二)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发展之路
 
  1.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优化产业经济空间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着力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找准全省不同区域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短板,明确不同区域、流域发展准入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规划,严格绿心地区空间管控。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钢铁煤炭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妥善处置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企业”。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50处左右,化解产能377万吨左右;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90处左右。2017年底前,淘汰危化品落后产能企业134家,淘汰烟花爆竹落后产能企业466家。规范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支撑转型升级。
 
  3.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照“基本稳定水电、适度发展火电、加快气化湖南、积极发展新能源”的思路,推进能源结构升级。加快“气化湖南”建设,加快开发太阳能和其他非化石能源,规范发展风电,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加快推进燃煤与农林废弃残余物、污泥耦合发电,鼓励生物质发电与供热等相结合。积极推进水(地)源热泵技术工程应用,加快实施长株潭、岳阳、郴州、衡阳、常德等地可再生能源区域供冷(供热)示范工程;稳步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实施工业领域“以电代煤(油)”工程。
 
  4.强化污染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国家和省政府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落户。
 
  (三)打好“一湖四水”水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
 
  1.强力推进洞庭湖水环境污染整治。针对洞庭湖总磷超标、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制定《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在湖区各县市区加快推进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和十大重点工程,突出抓好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湖矮围围网养殖清理、河湖沿岸垃圾治理、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改等重点工作,制定大通湖、三仙湖、珊珀湖、黄盖湖、后湖等湖库专项治理方案,确保到2020年,洞庭湖湖体11个监测断面水质除总磷≤0.1mg/L,其它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突出抓好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确保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内。协调推进资江、沅江和澧水治理,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2.深入推进不达标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制定浏阳河、捞刀河等11处水质未达标水体整治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分期、分批实现水质达标。加强黑臭水体排查,对已排查出的170处黑臭水体,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联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22条以上(90%以上)黑臭水体的整治;其它市州城区完成60%以上整治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3.完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生产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67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全省各类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逐步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通过区域统筹分三批建设20座以上的焚烧发电厂,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散居户、自然集中村落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和后续服务体系,推进农户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建设集中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垃圾五年专项治理”,大力推广应用PPP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长效保障机制。制定实施《湖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快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执行“禁养区”禁止规模养殖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推进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规模化生态养殖,落实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5.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确保2017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改,对未按时按质整治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各市州对已公布的163处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砂石堆场、畜禽水产养殖等突出问题。编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推进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四)坚决抓好突出环境风险问题整改
 
  1.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严格涉重金属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化工类园区设置和建设环境标准,严把涉重金属行业和企业环境准入关,强化源头管控。巩固和深化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五大重点区域的整治成果,加快推进郴州甘溪河、娄底锡矿山地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加强郴州、衡阳、湘西等地尾矿库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及重金属的散、乱、污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2.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严把涉危险废物项目审批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必须有危险废物管理专章,新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必须有安全的处置利用方案和明确去向,新改扩建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原有非园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逐步集中进园区。积极支持本地区、本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的转入利用。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已建成投运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加快长期贮存的重金属废渣安全处置进度,逐步消除环境风险。
 
  3.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采矿、采砂、水电风电项目、网箱和矮围网围、违规开展旅游、人类活动点多频繁”等突出问题,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指导各市州编制和审批辖区内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组织清理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坚决打击偷采行为。认真核查处理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我省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确保立行立改。制定出台《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4.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长株潭三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8年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7年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启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和医药生产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继续抓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狠抓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管理。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
 
  5.加强核与辐射能力建设和核与辐射监管。根据需要加强核与辐射监管组织体系建设,着重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用房、监管装备紧缺等问题,提高各市州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源监督管理,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五)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和推进省级环保督察
 
  1.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执法检查。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五矿集团下属企业、资江流域涉锑企业超标、其他涉重金属“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2.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驻环保部门联络室的作用,加大对涉刑环境违法案件刑事诉讼的前期介入,出台《环境保护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发挥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效力。
 
  3.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全面总结对益阳开展的省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督察结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格惩治部分地方环境保护推进不力、环保工作责任层层衰减和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六)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深入推进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制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生态保护、经济建设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调整优化并全面公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与界限,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2.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工作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监管试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3.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推进环保大数据和“互联网+”应用,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信息支撑。
 
  4.稳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出台《湖南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稳妥推进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保障序列的通知》(湘政函〔2017〕80号),提升全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由省领导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具体为:分管环保副省长牵头负责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整治;分管农业副省长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洞庭湖水环境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分管工业副省长牵头负责重金属污染和工业污染问题整治;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副省长牵头负责城市黑臭水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长株潭绿心保护问题整治。对具体问题整改,省委、省政府领导挂帅,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分片督办。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整改工作领导协调和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改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改方案报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和调度考评依据。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5个涉及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具体案件,由省纪委启动问责调查,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其他涉及履责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整改督办。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办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督办、一通报,两月一推进,三月一评议。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整改推进不力、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问题仍然突出的,视情采取曝光、通报、约谈、问责、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四)加强科技支撑。组织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龙头企业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筛选一批实用技术进行推广和运用,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整改工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进一步完善惩劣工作机制,推动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和监督整改,形成促整改、抓落实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