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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12-19 10:18:34

摘要: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在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体检”和有力指导。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在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体检”和有力指导。8月1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意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完全赞同、诚恳接受、照单接收。为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突出环保问题整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总体目标
 
  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着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有力有效解决,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11个移交案件和72个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到位,推动全省大生态战略行动取得新成效。
 
  (一)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一分析盘点,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抓紧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对制度层面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没有具体整改任务的地方和部门,也要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抓好整改。
 
  (二)形成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我省加强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形成环保督察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提高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2%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6%。地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9%以上。全省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2%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23%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重点举措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每年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及环保8个重要文件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通过学习,深刻领会贵州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意义、思想精髓和立场方法,清醒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脆弱性,以及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乐观情绪等问题,坚决纠正把发展和保护割裂甚至对立看待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增强守住两条底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传达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州)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2个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红线,层层分解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相关部门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入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开展绿色发展、生态脱贫、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绿色绩效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创新试验,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全面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促进产业发展和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强化源头防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科学合理、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坚决守住开发强度的警戒线。调整优化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限期关闭和搬迁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千企改造”工作,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积极稳妥化解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减少排污总量及强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切实加强考核评价。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环保指标并提升考核权重。2017年对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公布绿色发展指数。完善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听取环保部门意见,对任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目标办、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着力营造更加浓厚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在省主流媒体开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深入开展“贵州生态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全社会加快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按照打造“知名品牌、著名平台”和“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的要求,继续办好用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论坛成果转化应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二)以最有力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双十”(十大污染源和十大行业污染治理)行动。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城市施工扬尘、餐饮油烟、汽车尾气整治工作。按照贵州省《关于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实施方案》和《贵州省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省领导包干负责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包干负责制,年内完成贵阳市小寨坝片区开磷集团污染源、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氧化铝尾矿库工程等十大污染源的治理,以及钢铁、火电等十大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摸底排查,制定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确保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督促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持续加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建立河长会议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制定清水江、湘江河、金钟河、南明河、松桃河、鱼洞河、马岭河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的水体限期达标方案。系统研究治理乌江、清水江总磷污染,对流域内磷化工企业厂区全面实施“跑冒滴漏”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洋水河、瓮安河沿岸涉磷工矿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整治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制定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等措施。制定全省网箱养鱼专项整治方案,2018年1月底前将乌江干流、珠江、清水江等重点流域库区网箱养殖面积减至规划面积内,全面取缔无证养殖。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八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全力抓好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采取“一源一策”大力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大贵阳市“两湖一库”、遵义市中桥水库等全省168个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整治力度,2017年底,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基本消除污染源,全面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大力整治重金属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加大历史遗留汞渣、尾渣库、锰渣、铅锌废渣消纳处置和预警监测力度,提升重金属渣库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加快推进铜仁历史遗留汞渣、“锰三角”区锰渣、黔南州独山县、毕节市赫章县、威宁县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铅锌废渣、含锑废渣治理工程建设,对现有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涉重金属企业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到2020年底,全省重点行业的主要重金属排放量削减到2013年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严格用地准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6.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优化全省功能区划,加快四大类12小类保护区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抓紧完成全省各级保护区范围划定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依法取缔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项目,全面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落实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项资金。对威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遵义市赤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清理和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7.认真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将采矿权人列为开采活动异常目录,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8.着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9.持续抓好群众环保投诉问题整改。坚持不懈办好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充分运用环保约谈、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挂牌督办等手段,强化跟踪督察和信息公开,加大对油烟、废气、噪声、扬尘等群众投诉热点问题的查处。对群众长期举报、久拖不决的环保突出问题,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市(州)级举报平台,设立公开、固定的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发挥信访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信访局、省纪委监察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三)更加扎实地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力度。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用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平台,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保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实施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实施《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环保十二件实事,加快重点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跨区域联合、司法联动整治流域,大力推动“第三方治理”,通过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全面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按计划推进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园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8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739.52公里。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贯城河各支流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集中整治各类园区企业水污染,2018年6月30前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提升危废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基础设施,落实医废、危废、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依法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加快建设投运一批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2018年7月31日前增加处理能力达5000吨/日以上。2018年底前完成贵阳高雁垃圾填埋场升级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全面提升环保督察、监管和执法水平
 
  1.完善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的做法,持续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内实现全覆盖;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联网直传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2018年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测网络。2018年底基本建成环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环保云”数字管理。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大数据”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深化环保执法“利剑”行动,加大环保执法部门联合与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下设办公室、督查督办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地要相应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组要认真查办移交案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警示效应,以问责倒逼履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或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地方、部门和个人,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追责的追责。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本地区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督查督办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组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组要督促落实整改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平台,及时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重点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在相应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