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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2017-12-15 10:44:26

摘要: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发改委印发关于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委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并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第三方核查。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5。核查工作完成后,民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
  (三)复核与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2)、单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以光盘形式报我委(气候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委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有关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该平台链接和本通知附件可在我委门户网站气候司子站查询和下载(http://qhs.ndrc.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丛人、鞠学泉、刘峰
  联系电话:010-68502911/5651
  特此通知。
  2.2016(2017)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http://www.energynews.com.cn/uploadfile/2017/1215/20171215113403697.doc
  3.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http://www.energynews.com.cn/uploadfile/2017/1215/20171215113329311.doc
  5.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http://www.energynews.com.cn/uploadfile/2017/1215/201712151132532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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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如一家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生产,应分行填写涉及的行业代码,并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产品应填写对应行业代码下的产品。
  *2如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变更,请注明曾用代码。
  *3请填写附件1具体行业子类覆盖的主营产品,其中对原油加工企业,请填“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如果相关主营产品多于3个,填报时请自行加列,一一列明并填数。
  *4综合能耗(万吨标煤)用统计数据(当量值)。
  来源: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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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此表适用所有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如一家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生产,应分行填写涉及的行业代码,并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产品应填写对应行业代码下的产品。
  *3如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变更,请注明曾用代码。
  *4此栏信息不需要核查,与上报统计部门口径一致;固定资产合计按原值计算;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不含税。
  *5请填写附件1具体行业子类覆盖的主营产品,其中对原油加工企业,请填“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如果相关主营产品多于3个,填报时请自行加列,一一列明并填数。
  *6综合能耗(万吨标煤)用统计数据(当量值)。
发电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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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如果机组数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锅炉类型相同(比如都是煤粉炉或者都是流化床锅炉)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
  *3关于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此部分仅针对燃煤机组,燃油燃气机组不需填写此项。
  *4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仅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5如果机组有其它燃料,请自行更改燃料名称或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应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
  *7《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明确要求采用实测值,对于碳氧化率,优先用实测值,如果无法获得,可采用缺省值。对于2016、2017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可暂采用指南和问答平台中的缺省值,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
  *8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9对于纯发电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10对于供热量、供热比和负荷率,参考行业标准DL/T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自备电厂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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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如果机组数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锅炉类型相同(比如都是煤粉炉或者都是流化床锅炉)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
  *3关于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此部分仅针对燃煤机组,燃油燃气机组不需填写此项。
  *4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仅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5如果机组有其它燃料,请自行更改燃料名称或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应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
  *7对于燃煤的低位发热量,应符合《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对于燃煤低位发热量的具体规定,如果数据无法获得,可采用入厂煤低位发热值的加权平均值,权重是每批次的入厂煤量。如果没有实测值,可采用以下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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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明确要求采用实测值,对于碳氧化率,优先用实测值,如果无法获得,可采用缺省值。对于2016、2017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可暂采用指南和问答平台中的缺省值,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
  *9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10对于纯发电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11对于供热量、供热比和负荷率,参考行业标准DL/T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电网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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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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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3如果企业熟料生产工段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燃料消耗指化石燃料消耗量,不包括替代燃料的消耗量。
  *5燃料消耗、电力消耗、热力消耗统计范围不包括废弃物处置过程,也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
  *6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消耗,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7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8设计产能是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立项或备案的设计产能。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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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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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不含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如有自备电厂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3计算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时,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4主营产品为3206粗钢;3207轧制、锻造钢坯;3208钢材,填写时需注意:
  a)钢铁生产联合企业:主营产品填写粗钢产量、钢材产量;b)独立炼钢厂:主营产品填写粗钢产量;c)压延加工企业:只外销半成品的,主营产品填写轧制坯、锻造坯产量;最终产品为成品钢材的,主营产品填写钢材产量。
  *5如果企业没有分工序环节的净购入电量统计,可根据此环节用电量乘以企业外购电力占全部用电量之比计算。净外供电量企业,其净购入电量按零计算。
  *6指企业耗用的全部电力,包括外购电力和自产电力。
电解铝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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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炼油生产装置,以及原油、半成品及成品油储运系统、供排水、空气压缩站、空气分离站、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炼油辅助系统。其中,炼油生产装置指以下装置:蒸馏装置(常减压蒸馏、常压蒸馏、润滑油型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重油催化裂化、常渣催化裂化、深度催化裂解、MIPCGP、双提升管催化裂化);焦化(延迟焦化、稠油延迟焦化);催化重整(预处理和连续重整、预处理和固定床重整、预处理和组合床重整、脱重组分塔、芳烃抽提、芳烃分离(苯塔甲苯塔)、芳烃分离(苯、甲苯、混二甲苯塔));加氢裂化;加氢处理(蜡油、渣油);中压加氢改质;加氢精制(轻质油P﹤3Mpa、轻质油P≥3而P﹤6Mpa、轻质油P≥6Mpa、石蜡、地蜡加氢、润滑油加氢P≤3Mpa、润滑油加氢P﹥3Mpa);制氢(氢气提纯)(气体、轻油、重油及焦炭);润滑油溶剂精制(轻质糠醛精制、重质糠醛精制、酚精制);溶剂脱沥青;脱蜡与油蜡精制(酮苯脱蜡、酮苯脱蜡脱油、地蜡脱油、润滑油白土精制、石蜡发汗、石蜡白土精制、石蜡板框成型、石蜡机械化成型);润滑油中压加氢改质;润滑油高压加氢裂化;气体分馏(三塔流程、四塔流程、五塔和六塔流程);烷基化(硫酸法、氢氟酸法);三废处理(溶剂再生、硫磺回收、气体脱硫(含溶剂再生)、气体脱硫);污水汽提(单塔、双塔);MTBE;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其他装置(石脑油异构、柴油碱洗、冷榨脱蜡、分子筛脱蜡、减粘裂化、临氢降凝、LPG脱硫醇、环烷酸、催化干气提浓、催化油浆抽提、催化油浆拔头、PSA提纯氢、炼厂干气提纯氢气、氧化沥青)。
  *3如果企业炼厂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此化石燃料不包括自备电厂和热力站消耗的化石燃料。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6如有多个炼厂,请分别填写,并注明该炼油装置对应的炼厂。
  *7如果企业炼油装置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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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煤制合成氨核算边界包括: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
  ? 天然气制合成氨边界包括: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
  *3如果企业合成氨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甲醇(折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按1:1.06分摊;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其它共同含碳输出物(造气炉渣、造气飞灰、驰放气等)按1:1.06分摊;甲醇精馏工序消耗电量与热量均计入甲醇自身消耗,不与合成氨分摊。天然气作原料时,一段转化炉内燃烧的部分计入能源作为原材料。
  *5如果有其他类型的能源作原材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供出合成氨分厂(或车间)边界的二氧化碳(包括外售或作为下游产品生产原料)不作为碳输出项扣除。如有CO2回收利用,请在“附:CO2回收利用数据”项填报相关信息。
  *7请列明具体的含碳产品名称,如果有多种含碳产品输出,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8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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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煤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
  ? 天然气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
  ? 焦炉煤气制甲醇核算边界参考天然气制甲醇核算边界执行。
  *3如果企业甲醇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甲醇(折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按1:1.06进行分摊;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其它共同含碳输出物(造气炉渣、造气飞灰、驰放气等)按1:1.06分摊;甲醇精馏工序消耗电量与热量均计入甲醇自身消耗,不与合成氨分摊。天然气作原料时,一段转化炉内燃烧的部分计入能源作为原材料。
  *5如果有其他类型的能源作原材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供出甲醇分厂(或车间)边界的二氧化碳(包括外售或作为下游产品生产原料)不作为碳输出项扣除。如有CO2回收利用,请在“附:CO2回收利用数据”项填报相关信息。
  *7如果有其他类型的含碳产品输出,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8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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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二氧化碳压缩、液氨加压、尿素合成、未反应物的分解与回收、蒸发浓缩、造粒、包装及皮带运输(至尿素入库)。
  *3如果企业尿素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轻质纯碱生产)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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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氨碱法核算边界包括石灰乳制备、二氧化碳压缩、盐水制备、盐水精制、盐水吸氨、氨盐水碳酸化、母液蒸馏、重碱过滤、重碱煅烧、轻质纯碱包装,不包括石灰石煅烧,不包括重质纯碱、氯化钙、小苏打生产等工序;
  ? 联碱法核算边界包括联二氧化碳压缩、碱母液吸氨、联碱母液碳酸化、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轻质纯碱包装,不包括重质纯碱、合成氨、小苏打生产、氯化铵干燥等工序。
  *3如果企业轻质纯碱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天然碱法生产轻质纯碱企业,请填写《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6推荐重质纯碱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液相水合法:1.030、固相水合法:1.005;推荐小苏打耗轻质纯生产碱定额系数:0.63。
  *7轻质纯碱总产量=轻质纯碱产品量+自用碱量+重质纯碱产品量×重质纯碱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小苏打产品量×小苏打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
化工生产企业(烧碱生产)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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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以电石法聚氯乙烯的生产系统为边界,从电石、氯气和氢气等原材料进入工序开始,到聚氯乙烯树脂成品计量入库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包含电石破碎、乙炔发生和清净、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单体合成和精制、尾气处理、聚合、干燥和包装等生产设施。
  *3本表格仅适用于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企业。其他通用聚氯乙烯树脂以及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企业,请填报《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4如果聚氯乙烯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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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核算边界:运营的国内商业航段(暂不包括国际航段及地区航段)航空器飞行活动燃烧航空煤油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航空器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阶段辅助动力装置(APU)燃油产生的排放,但不包括机务维修等燃油产生的排放。航班归属按照飞行任务书上国际民航组织(ICAO)三字代码确定。若航班三字代码缺失,通过航空器国籍注册登记证来识别其运营人。航空运营人报告主体的以下航空器飞行活动不纳入监测和报告范围:
  a) 国家元首专机、政治任务包机、外交活动飞行、要客包机;b)军事任务包机、国家安全任务飞行、警备飞行;c)人道主义救援飞行、紧急医疗救援、科学研究飞行;d)为取得许可证的验证试飞;e)非商业目的的调机飞行;f)返航飞行。
  *2航空煤油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缺省值为3.15tCO2/t。
  *3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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