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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 2017-10-12 11:40:13

摘要:为了进一步排查梳理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工作措施,高质量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河南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17〕956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排查梳理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工作措施,高质量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类问题。按照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自查的通知》(豫化能办明电〔2017〕13号)要求,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煤炭企业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基础上,结合近期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项奖补资金检查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对矿井关闭验收、专项奖补资金、职工安置等各个环节继续深入自查,要建立和完善自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确保严格整改到位。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发〔2016〕7号和豫政办〔2016〕15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对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叠的煤矿,各地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矿业权后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的,要做到应退尽退,目前仍未退出的,全部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并不再给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矿业权先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确因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以及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二级及以上保护区之外的煤矿,在落实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推迟退出时间。四、坚决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产能。持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坚决杜绝新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严禁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坚决查处超层越界、不安全生产、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严肃问责和公开曝光,强化负面典型的警示作用。
  五、坚决控制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继续督促手续不全的建设煤矿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措施,对确需建设的,认真履行减量置换措施。属于未批先建的,依法依归处理到位后,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合法合规建设生产。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煤矿审批程序,严格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杜绝不规范操作。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煤炭企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6〕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压减退出产能和安置人员的核实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的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合理分配奖补资金,避免出现资金结存现象。加强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奖补资金及时拨付,杜绝多领、冒领、重复申领现象。对已经发现的资金使用问题,要严肃处理并整改到位。
  七、认真落实去产能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去产能方案、推进督促、验收抽查等工作,完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推进煤炭去产能,确保产能真去真退。严格执行《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验收办法》(豫化能办〔2016〕1号),证照暂时无法注销、井筒暂不封闭、主要建筑物留作其他用途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对落实去产能要求不规范、不到位的企业和市县,要视情形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等处理措施。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去产能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原有土地再利用、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注销工作。
  八、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59号)要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做好去产能信息的公示公告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夯实地方政府组织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强化信用约束,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及时曝光。加强化解过剩产能不稳定因素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维稳工作责任,有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任务的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预案,重点盯防,加强稳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