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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海上风电 两部门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17-01-05 10:50:46

摘要:1月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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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新闻网综合报道 为了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1月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利用
        国家大力支持海上风电建设。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国家能源局负责开发建设管理
        办法规定了具体项目的管理单位。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海上风电项目应兼顾环境保护
        办法对海上风电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限制。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海上风电项目由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海上风电项目由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在项目核准程序方面,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单位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能源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