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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钢铁煤炭落后产能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16-01-25 18:29:51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中国政府网1月24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16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去产能是其中一项。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出现问题,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为新兴产能和居民需求较大产能发展提供空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落后产能涉及较多的从业人员、经济资源配置、银行贷款等,同时也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保就业等,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关停或者淘汰就能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采取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确保按照法律要求、依据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产能, 清理僵尸企业。
        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出台的三项措施,就体现了政府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担当,以及采取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淘汰钢铁和煤炭产能的重要思路。
        首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淘汰落后产能,政府根据制定涉及每一个市场主体都需要遵守的安全、环保、质量、耗能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要求,加大法律和制度执行力度,自然就会加大一些企业的成本,将一些不达标、效率低的企业逼出市场,这既是法治手段,也是市场手段。两者交融共同发挥作用。所以,采取法治和市场手段,也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就需要执行严格的行业准入,通过严格执法让法治和市场手段起作用、有成效。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做法。
        其次,发达经济体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政府也采取了较多的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市场和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防止大量从业人员失业等。日本19世纪60-70年代制定的《特定萧条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和90年代制定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中出台了对去产能企业的补偿支持措施,比如日本对纤维业废弃的过剩设备进行高达50%的补偿,并对企业发放工业再配置补助金,激发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的积极性。另外,韩国、美国、欧洲等国家在去产能方面有的建立相关的扶持基金,有的以补助和失业保险金等方式对失业者提供资金救助,加大失业人员培训实现再就业。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政策,就体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比如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等。
        最后,在淘汰钢铁、煤炭等落后产能的政策中,也出台了让市场起作用的重要措施,比如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银行信贷资金、保险资金等都是有效的市场手段,通过支持金融机构对钢铁、煤炭等产能企业的呆账进行核销,并进行抵债资产处置,可以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淘汰落后产能。另外,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落后产能兼并重组,还可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多赢。(中青在线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