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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全领域铺开 实现新一轮电改“管住中间” 2018-01-10 11:11:39

摘要:新一轮电改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因此作为“管住中间”关键措施的输配电价改革,可谓是整个电改“硬骨头”中最坚硬的部分,其目的是打破电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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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标志着我国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以及东、西部电网均衡发展,同时将促进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
  实现新一轮电改“管住中间”
  据了解,电价广义上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上网电价是发电企业售电给电网企业的价格,销售电价则是电网企业售电给用电企业和个人用户的价格,输配电价相当于电的运费,即中间渠道。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以及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其中,区域电网是指跨省共用网络,是省级电网的向上延伸;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主要服务于远距离大容量输电,是共用网络的必要补充;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是指省内配电网,是省级电网的向下延伸。
  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被形象地称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截至2017年底,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因此“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将完成对输配电价领域的全面监管,实现本轮电改“管住中间”,即以后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
  “电改9号文的核心是机制建设,价格是核心,如果价格不在市场中体现作用,就体现不出真正的供需关系。”国家电网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促多方共赢释改革红利
  具体而言,区域电网承担双重功能,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两办法一意见”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
  专项输电工程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和联网服务,服务于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如“西电东送”“疆电外送”,国家按项目逐项核准。“两办法一意见”规定,专项工程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由于区域电网、专项输电工程多承担将我国西部、北部丰富的水电、风电、光电等清洁能源输送到中东部负荷中心,因此其价格核定将有利于理顺、畅通供需双方间的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推动这些地区的清洁能源外送,在更大范围消纳,正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价处处长侯守礼所说的那样:“电网企业只收取合理的过网费,更大限度促进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
  上述国网人士也进一步解释:“没有市场化改革前,电价是固定的,省间送电是不允许调整电厂电价的,因此像华东等水电消纳省为了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是无条件消纳,但水电落地价格比火电价格都高,增加了购电省的成本。通过市场化改革、多方协调,水电企业等自愿在交易平台上报价、竞价,使得购电成本降低,消纳了富余电量,实现共赢。”
  保障增量配电改革稳步推进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是省级电网的向下延伸,是供电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国陕西、广西、云南等省(区、市)约有10余个地方电网。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已批复了两批共19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已完成上报,今年上半年将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两办法一意见”指出,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定价权限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于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情况复杂,为更好地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两办法一意见”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
  此外,由于配电网处于省级输电网与用户的中间,“两办法一意见”还明确了省级电网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一样,配电价格同样有调整机制,明确政府定价形成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定为三年,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衔接;市场竞争形成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为准。
  编后
  改革就是啃“硬骨头”。新一轮电改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因此作为“管住中间”关键措施的输配电价改革,可谓是整个电改“硬骨头”中最坚硬的部分,其目的是打破电网垄断,将过去电网环节收益由购售电价差变为“成本加收益”的过网费,以此推动电力价格市场化。因此,建立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只是开始攻坚、是基础,如刚出台的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还只是试行,其执行过程中将面临各种困难,仍需调整完善。
  输配电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项配套工作协调推进,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既要贯彻落实电改要求,还要结合经济发展的紧迫形势,回应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等,这些是进一步推动电改应考虑的现实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管住中间”,实现李克强总理要求的“大力推动降电价”,释放改革红利。(《中国能源报》王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