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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光伏补贴政策重心倾向扶贫集中式电价、分布式补贴双降 2017-12-22 15:58:14

摘要: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发改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暨〔2017〕2196号文件,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能源新闻网讯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发改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暨〔2017〕2196号文件,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电价下调0.10元
  《通知》称,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由此前的0.65元、0.75元和0.85元(含税)调整为0.55元、0.65元和0.75元/千瓦时(含税)。
  分布式补贴下调0.05元
  《通知》表示,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光伏扶贫补贴不变
  《通知》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上网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均保持不变,即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仍为0.65元、0.75元和0.85元(含税),户用分布式扶贫项目仍为0.42元。
  多省区指标向光伏扶贫倾斜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各省最新光伏指标分配方案显示,多个省市区指标向光伏扶贫倾斜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在河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贵州省、广西省、云南省和海南省11个已发布最新光伏指标分配方案中,至少有8省指标全部用于光伏扶贫。
  附:
发改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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